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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一家上市藥廠被控漠視女員工遭上司長期性騷擾、猥褻,被害人只好錄製受害過程報警,卻被公司依違反內規記小過。對此,竹縣認為屬不利處分,若不撤銷會依法繼續開罰,直至業者改善為止。

藥廠股長魏男去年11月遭指控7年間性騷擾2名女部屬,除了會口頭上吃豆腐、毛手毛腳,還會在無監視器且不能帶手機的無塵室裡,脫下無塵衣、外褲與內褲「露鳥」磨蹭女部屬。

受害人不堪其擾向主管投訴卻被以「查無實據」為由,4度申訴皆不了了之;最後只好冒著違反公司內規的危險,偷帶手機蒐證錄到魏男光著屁股挑逗女部屬的不堪畫面,並向新竹縣警方報案。

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藥廠詹姓副總經理認為性騷擾事件疑點重重,且進入司法程序,期待司法能還原真相,而魏男已被記1支大過,調離原工作區域,,以保護2名申訴人;而其中一名女員工私帶手機進廠,違反公司內規屬實,不會撤銷小過處分。

新竹縣勞工處表示,雇主收到職場性騷擾投訴,無論口頭或書面都應積極處理且做成書面紀錄,否則一旦查獲「知悉性騷擾情形,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」時,將依違反《性平法》處以10萬到50萬元罰鍰。

新竹縣勞工處指出,業者卻強調申訴人僅用「口頭」,未用書面申訴,這完全是推卸責任作法。勞工處受理本案、調查,並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,認定藥廠確實違反《性平法》第13條第2項等,裁罰20萬元,業者30天內若未訴願,本月底前就須繳清罰款。

至於女員工違反內規帶手機進廠蒐證,新竹縣政府認定是因「申訴未果,求助無門」,業者予以記小過處分,屬於《性平法》第36條所指的「不利處分」,若不撤銷的話,勞工處會再依同法第38條繼續開罰,直到業者改善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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