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0負評女神」藝人林依晨,2020年代言一家服飾品牌並拍攝廣告,當時已告知廣告公司有「不能使用」的照片,廣告公司不但使用還將品牌前代言人的廣告內容合併呈現。對此,林依晨經紀公司「周子娛樂」立即終止合作關係,並要求廣告公司支付拍照酬勞以及違約金1000萬元。經台北地院審理過後,廣告公司被判賠141萬餘元,可上訴。

「0負評女神」林依晨出道20多年來幾乎無負面新聞。(圖/合成圖/翻攝自IG)
 
「0負評女神」林依晨出道20多年來幾乎無負面新聞。(圖/合成圖/翻攝自IG)

林依晨的經紀公司於2020年12月7日,和詮勢廣告公司簽約,並替一家服飾品牌代言一年,簽約內容表示林依晨須為唯一代言,禁止「搭便車」,同時明確告知「不要使用」的照片,照片後製發布社群等都需經過經紀公司同意,雙方皆簽訂白紙黑字。未料廣告公司不但使用禁用照片,還將前代言人的照片和林依晨的照片放在同一個廣告,也不准合成,廣告公司卻違反。

此外,廣告公司還將林依晨照片擅自加上文字,並PO上服飾品牌的臉書粉絲團,皆未告知或取得經紀公司同意,因此經紀公司在簽約僅7天,就寄存證信函給廣告公司終止合約,並要求支付拍攝酬勞以及1000萬違約金。後因談不攏,經紀公司將違約金調整至500萬,拍片酬勞需支付111餘萬元。但廣告公司表示林依晨僅拍攝一天,酬勞應是88萬餘元,當時他們已預付142萬定金,不應再討要。

另外,廣告公司認為沒有造成林依晨負面形象,因此不必賠償違約金。法官審理後認為,簽定的白紙黑字合約中,的確明定不可使用禁用照,唯一代言「禁止搭便車」以及照片後製需取得經紀公司同意等,廣告公司也確實因林依晨知名度提升品牌,應付違約金。不過法官認為本代言合約總價僅630萬,也未造成藝人負面形象,因判廣告公司賠違約金30萬,片酬含稅111萬8250元,共141萬8250元,可上訴。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五花八門 眼花瞭亂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專用垃圾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