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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將是本屆大法官繼同志婚姻、通姦除罪後,再次審理與婚姻價值相關的重大議題。
法務部指出,實務見解認為婚姻如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,如夫妻的有責程度相同,都可以請求離婚;換言之,不是有責的一方配偶絕對無法提起離婚之訴。法務部認為,要如何規範或修正,應屬立法形成範圍。
大法官十五日的言詞辯論庭,將討論有責者不得訴請離婚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,有無違反比例或平等原則。
法界人士指出,現行法立法目的是公平,若讓對婚姻破綻要負較大責任的一方可以提離婚,等於承認可以恣意離婚、破壞婚姻秩序,甚至是沒有道義。
朱政坤認為「道義」、「法感情」、「倫理觀念」究竟是什麼都有待釐清,且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(通姦罪違憲)都已承認婚姻關係中的個人性自主權。
聲請人之一的方姓男子訴請和結婚逾五十年的妻子離婚,他早和小三定居香港、生下三名子女,返台時也帶小三同行,還住進夫妻倆的住所;法院認為方是「可歸責的一方」,不准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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