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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4月一名16歲的少女和朋友參加遊行,但活動結束1個月後他的爸爸卻發現,少女身上多了這3個數字420的刺青,而且長度達8公分。
神秘數字有含義是大麻文化中的俚語,少女這時還跟爸爸加碼坦承,2年前在鎖骨下方也刺了小花。
投訴人許先生:「刺青刺在身上這是一輩子的事情,那為什麼法律管制說,小孩子不可以買酒不可以抽菸,就是因為小孩子容易衝動。」
許爸爸說2年前女兒才國中沒有監護人陪同,也沒有家長同意書,為何業者讓少女刺青。
許爸爸提告業者傷害,案件審理後,士林地檢以超過6個月法律追訴期,因此不起訴處分。
《三立新聞》求證被控刺青店,店長不願接受採訪,只表示尊重司法。
非本案律師陳致宇:「因為刺青這件事情很難用民法的日常生活所必需,法定代理人只要不同意,未成年人跟刺青業者締結契約是有很大的機會不成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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