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指揮中心說明,金門縣府的公告違反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37條第3項等相關規定,未正式告知並提出書面申請就逕行公告,指揮官當晚親自致電溝通,仍不依法完備程序,所以依法撤銷違法處分公告,維護法制。
而檢疫政策之決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,是中央主管機關權責,地方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決策,始得據以執行,指揮官近日也公開宣示:「中央決策、地方執行」,這是權限分際之原則問題。
指揮中心強調,為統一事權並維護法制,不得不撤銷「違法」公告,金門縣政府如有地方防疫特殊需求,依法應先完備法律程序,正式提出計畫報請指揮官指示辦理。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