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層悲歌!
吳姓男子是夜班保全,連續3個月平均加班超過100小時,罹患「缺血性腦中風」仍持續上班,數月後才因身體不適向保全公司請假,不過保全公司認為他上班偷懶,隨即將他解僱。吳提民事求償,士林地院審結,依台大醫學報告認定吳的病情屬職業病,判處保全公司應賠償127萬餘元。可上訴。
吳男主張,2017年10月2日擔任夜班保全,工作時間是晚上8點到早上6點,隔年1月19日左手突然無力,經診斷為「缺血性腦中風,右中大腦動脈阻塞」,他仍持續出勤。
5月8日,他因身體不適向公司請假2天,公司讓他先休息等候排班,豈料之後再無消息,直接將他解僱,要求他簽離職書,他拒絕,公司把他勞保退保並寄發存證信函解僱。
保全公司抗辯,吳上班不認真,常常在睡覺,屢遭住戶投訴,再者吳11年前就患有糖尿病,這是他引發腦血管疾病主因,與工作時數無相關性。
法官調查,吳發病前1至3個月的總工時依序為276、276、288小時,平均每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以上。
吳提出台大醫院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為他鑑定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,內容指出吳擔任保全後4個月後就發生左側中大腦動脈梗塞,兩者有時序性。再依勞動部職業猝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參考指引,指出發病日到發病前2至6個月內每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,其加班產生的工作負荷及發病相關性極強。
報告書判定,吳的工作負荷與他罹患的腦梗塞貢獻度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法官指出,吳發病前3個月加班時數都超過上限的48小時,認定吳的「缺血性腦中風」是職業病引發,又保全公司未妥善安排吳的工時,也未採取健康檢查等預防措施,不過,吳並未向公司回報病情,也有過失。
法官判決,保全公司須賠償吳7萬餘元醫療費、17萬餘元工資補償、41萬餘元失能補償共66萬餘元,加上吳的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、勞動能力等損害及慰撫金共61萬餘元,共須賠償127萬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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